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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可不归档的企业文件材料
1.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4.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5.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资料来源:国家档案局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